2017年11月,N轮与H轮于中国长江口水域发生碰撞,两轮均因此受损。2018年3月,上海海事局出具《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H轮承担主要责任,N轮承担次要责任。
2019年4月,事故双方就彼此的损失提出索赔,但因在碰撞责任比例及损失金额方面存在争议无法达成和解。同年9月及11月,双方分别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请民事诉讼和反诉。
为优化司法资源,构建和完善灵活、高效、专业的海事海商纠纷解决机制,上海海事法院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委托海事仲裁机构调解程序,将案件材料转交海仲上海分会开展调解工作。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指定我司黄振堂船长作为调解员就前述船舶碰撞纠纷进行调解。
黄振堂船长从业至今曾多次为国际国内的仲裁及庭审案件出具专家报告并出庭作证,为法院的强制执行案件提供技术方案及现场作业指导。2017年被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聘任为调解员及仲裁员,此前曾接受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委托成功调解海事纠纷案件。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事故碰撞责任比例的确定以及双方索赔项目合理性的评判。黄振堂船长在研读《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双方船舶VDR数据、公估报告等案件资料,并调查涉案船舶的船级检验记录及当时的航运市场行情后,与双方律师在调解庭上确认案件的基本事实,了解双方的索赔请求,并根据调解程序与双方分别进行洽谈,对事故责任比例给出公正合理的调解建议,并获得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在索赔项目上,黄振堂船长以其在航运及保险近三十年的从业经验,以及处理各项重大碰撞事故、评估船舶损失及修理费用方面的经验,对双方的索赔项目明细进行了比对,就索赔项目及金额的合理性做出建议,促成双方当事人就索赔项目及金额达成最终合意。
2020年6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涉案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当事人律师致函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感谢贵会及调解员黄老师所做专业高效之调解工作,方才促使本案顺利解决。